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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尺与心桥 论现代家校关系的契约重构与伦理复归

    2025-12-16 09:38 [来源:华声在线] [责编:谢 振 华]

    家与校的相遇,从“天地君亲师”的伦理迷雾中走出,日益廓清为法律责任的理性疆域。这一转变究竟是文明进步的里程碑,还是信任褪色的标志?此番嬗变,宛如一柄双刃之剑:一面映照社会祛魅后对个体权利与制度规范的虔诚致敬,一面又折射出情感纽带松弛、信任基石动摇的隐忧,既映照着权利觉醒的曙光,又投下情感疏离的阴影。窃以为,这非简单的“进步”或“退化”二项式可解,而是现代性浪潮下,文明演进复杂脉络的必然显影。真正的答案不在非此即彼的简单判断,而在于理解现代性如何重塑人际纽带——我们既需要法律契约的“律尺”丈量权责边界,更亟待重建伦理信任的“心桥”连接彼此。我们迫切需要的,是在确立权责分明契约的同时,重燃一盏以信任与共同价值为芯的伦理明灯,照亮家校共育的迢迢前路。家校关系的未来,正在于律尺与心桥的辩证统一。

    传统家校关系的伦理依附性及其局限

    回溯传统,中国家校关系根植于宗法伦理的深厚土壤。“天地君亲师”的牌位,不只供奉于祠堂,更铭刻于人心,将教师权威纳入神圣序列,形成道德威权下的人身依附。《礼记·学记》“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的理念,构建了教化至上的神圣光辉。师者,其权威与“亲”(父母)并列,这种关系弥漫着强烈的道德理想主义与人身依附色彩,权威不容置疑,责任却边界模糊,笼罩在“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情感化叙事下。然而这种“拟血缘”关系虽强化认同,却使个体权利晦暗不明,冲突往往诉诸道德评判,而非法理辨析。明代王阳明《训蒙大意》倡导“春风化雨”,但实践中仍难脱“父权式”教化窠臼。西方前现代时期亦相似,柏拉图《理想国》中将教育视为城邦事务,教师作为“哲学王”代理人,其权威同样不容置疑。这种伦理共同体虽具温情,却如玻璃穹顶——透明而脆弱,一旦破裂便缺乏制度性修复机制。

    现代法律契约关系的进步意义

    现代性的降临带来革命性重构。启蒙运动将“人生而平等”刻入文明基石,洛克《政府论》中“自然权利”观念催生教育权的重新界定。20世纪以来,《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件,将儿童从家庭“私有财产”转变为权利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家长配合学校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化各方职责。法律契约如精密网格,界定权责,提供救济。美国“皮尔斯诉姐妹会案”(1925)确立父母教育选择权,德国《基本法》第七条保障国家教育监督权——全球范围内,家校关系司法化已成趋势。这是文明的巨大进步:它用程序正义替代道德审判,如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所言,实现了社会关系的“理性化”与“祛魅”,又恰如法哲学家哈特所言,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从“前法律世界”迈向“法律世界”的关键一步,赋予社会关系以确定性与可预期性。当意外发生,法律而非乡约,成为裁量是非的终极依据。这无疑是文明的巨“大跃进”:它捍卫了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尊严,遏制了权力的恣意,为弱势者提供了救济渠道。

    法律契约的局限与信任危机

    然而,法律契约的冰冷逻辑,亦悄然侵蚀着家校关系的温度与韧性。当一切皆可合同化、责任化时,信任便容易沦为奢侈的附属品。家校微信群里的“留痕”汇报,活动前的层层免责协议,小事动辄诉诸舆论或司法,皆是“契约至上”心态的缩影,亦是信任贫血的症状。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警示,过度个体化将导致“社会失范”。日本教育社会学家藤田英典指出,现代学校陷入“责任无限扩张”与“信任持续收缩”的悖论。法律能判决谁对谁错,却无法培育共同育人的“我们感”。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克伦理学》中强调,真正的友爱基于共同善,而非利益计算。家校关系若只剩冷冰冰的权责分割,便如只有防洪堤而无灌溉渠的农田——安全却贫瘠。社会学家卢曼指出,现代社会用“系统信任”(对制度、专家的信任)替代“人际信任”,虽然提高了效率,却可能导致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家校关系若完全沦为法律技术的操演场,便抽离了其作为“教育共同体”的灵魂——那基于共同育人目标的情感共鸣、道德默契与协同智慧。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区分“法律公正”与“友爱”,后者是城邦更珍贵的黏合剂。同理,家校之间若只剩冷冰冰的权责划界,而无暖融融的信任滋养,便如同只有骨架而无血肉,难以孕育完整而丰盈的教育生命。

    法律介入的悖论与教育特殊性

    更深层困境在于,法律有时非但未能止争,反而激化矛盾。美国“家校诉讼爆炸”现象显示,司法介入往往使教育问题“对抗化”,损害长期合作基础。教育的大量灰色地带——如品德评价、兴趣引导、心理关怀——本质上需要“实践智慧”(亚里士多德称之为phronesis),无法被法律条文穷尽。孔子倡“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儒家智慧启示我们,内在的伦理自觉比外在强制更具持久效力。当信任缺失,再严密的法律也防不住“规则漏洞”的钻营。完全诉诸法律,恰似仅用手术刀医治需要调理的慢性病。

    构建“律尺”与“心桥”辩证统一的路径

    因此,未来之路在于“律尺”与“心桥”的创造性结合。我们亟须完善法律框架,使其更精准呼应教育特性——如正在推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尝试界定家校协同的法律基础。更重要的是重建伦理信任:学校应超越“知识供应商”角色,成为向社区开放的文化中心;家长需从“维权者”转变为“共建者”;社会则应搭建如德国“家长委员会”、芬兰“家校合作日”等制度性对话平台。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儿童的道德发展从他律走向自律,需要成人的协作与引导。家校关系亦然,需从他律的“硬契约”走向内含自律精神的“软伦理”。心理学家维果茨基的“社会文化理论”强调,学习发生在社会互动中——家校关系本身即最重要的“隐性课程”。

    历史演进与未来展望

    家校关系的古今之变,是社会文明演进复杂性的一个切片。它剥离了蒙昧的依附,确立了权利的界碑,此乃进步之明证。家校关系的这种演进折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代化历程:从基于身份的伦理共同体,走向基于契约的法律共同体,而今呼唤在更高层次上融合二者——构建基于信任的价值共同体。若任由契约的理性完全驱逐伦理的温度,则可能滑向另一种贫乏。这要求我们既秉持法律之尺的清醒,又怀揣伦理之桥的温情。当清晰的权责界碑与温暖的信任灯火交相辉映,家校方能真正携手,在这充满不确定性的时代,为下一代筑起既有安全边界、又无限广阔的成长家园。这或许才是现代文明在梳理家校关系时,应追寻的更为圆融的智慧。


    (作者/刘海 湖南邵阳长阳铺镇中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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