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全面加强辅助人员管理,以此来进一步保证执法效果。为了使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得到规范,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从而为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开展提供指导,切实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水平。本文针对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展开分析,并提出具体的管理办法,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人员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对于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而言,其主要是指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而在相关执法过程中,离不开辅助人员的协助,能够有效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得到提升。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以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挑战与难度均有提升,为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的实效性,则需关注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以此更好的辅助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提高综合行政管理的整体实施效果。
一、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概述
对于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其主要是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具体规定,能够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相关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在受到委托后从事行政执法的机关与组织。在辅助人员管理过程中,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各行政执法机关所使用的辅助人员数量进行核对,并严格监督各单位对执法辅助人员的使用情况。在此过程中,需确保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辅助人员进行管理与使用。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对全新的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引进和使用,具体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按照相关法律和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协议进行签订,不能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招录。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相关协议内容要与本办法规定相符合,并遵守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确保满足具体的法律规定[1]。
针对新录用的执法辅助人员,应确保满足相关基本条件,具体如下。首先,执法辅助人员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并要控制在四十周岁以下。其次,辅助人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能存在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再次,辅助人员要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并要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其中退伍军人优先。最后,执法辅助人员要具有满足岗位要求的能力与资格条件。对于执法辅助人员,其需在上岗前经过具体培训,并采取集中系统学习与岗位实习。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执法岗位性质,组织进行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后才能上岗。执法辅助人员的培训考试成绩需向政府法制办进行汇报和备案。执法辅助人员在岗前培训过程中所需要的经费,根据目前所实行的经费预算方式做好具体的开支项目。除此之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执法辅助人员信息录入到管理系统中,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为辅助人员提供查询服务,使其能够接受社会监督[2]。
二、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一)工作职责
相关辅助人员要有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要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与制止。同时,辅助人员需有效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并协助调查取证,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送达,协助督促相关人员,使其违法行为得到改正。相关辅助人员还要做好值班与后勤服务工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针对行政执法机关所提出的工作建议与意见进行收集和报告。除此之外,辅助人员要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交办的其他工作有效完成。
(二)注意事项
在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实际工作中,执法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具体的行政执法机关活动,或者不能超出职责范围协助行政执法活动。执法辅助人员应有效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的辅助工作职责,不得删改或扩散相关执法文书、报案记录以及监控影像资料等。辅助人员禁止侵犯个人隐私,也不许对相关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泄漏,有效保密重要信息。辅助人员禁止在辅助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采用违法或者不正当手段,禁止索取或收受贿赂。辅助人员不能在与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中参与和履行,在履职过程中禁止出现不文明、不公正与不规范行为。除此之外,辅助人员还不能出现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3]。
(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执法辅助人员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能够依法获得相关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依法参加培训,并针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具体建议与意见。单位禁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规定的用工和劳动关系进行解除,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依法提出仲裁、调解与诉讼。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对于执法辅助人员,其除了可以享有以上权利以外,还需对以下义务加以履行。相关辅助人员要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行政执法机关管理,并要听从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辅助人员还应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行为规范,严格保守国家和工作秘密。除此之外,还包括我国法律、规章以及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使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得到强化,使其行政执法辅助行为得到规范,则需结合我国、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从而使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保证执法的规范、文明与公正。
(一)管理制度
对于执法辅助人员而言,其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相关单位与个人加强配合,并由辅助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职责行为的履行后果。在辅助执法期间,执法辅助人员如果有重大过失或过错存在,给公司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赔偿责任进行承担,并依法向执法辅助人员或者派遣单位进行追偿。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需要严格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针对执法辅助人员有效建立与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奖惩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保密制度、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日常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4]。
(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指派辅助人员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超出人员职责范围的活动。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将执法辅助人员的经费支出挂钩罚没款项,禁止向辅助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相关的收费和罚款指标。在辅助执法过程中,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考核辅助人员是否有违法管理办法的行为,考核其教育培训、遵章守纪以及工作绩效等情况,并将相关考核结果作为劳动派遣单位退回或者继续使用的主要依据。如果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则根据规定对此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具体责任进行追究[5]。
(三)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需对本系统和领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考核、培训、监督、使用以及招聘等管理工作进行负责。行政执法机关在管理执法辅助人员时,应遵循合理保障、严格监督、责权明晰以及依法规范等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原则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工作需要对执法辅助人员的聘用计划进行合理制定,并要经过市委编办以及市人社局的同意之后进行实施。在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聘用时,要确保其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并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同时还需保证辅助人员的品行端正和作风正派,具有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与专业技术能力。在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招聘时,在条件相等时,应对烈士子女、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退役军人、先进个人进行优先招聘,使其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和技能。在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招聘时,需要由市人社局进行牵头,并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配合,严格按照择优、竞争、公正以及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录,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落实[6]。
(四)执法辅助人员的经费管理
市委编办、人社局以及财政局等部门需要结合其职责,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聘用指导以及限额管理等工作加以负责。市司法局需要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着装管理、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以及备案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需要对城市管理领域中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人员分配、招考申请以及限额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使辅助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完成。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在本单位的财政预算中列入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装备保障、工资福利、日常管理、社会保险等经费。市人社局和财政局等部门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经费标准共同进行商定,确保充分适应执法任务,结合社会经济水平加以调整。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以及死亡时,可以按照具体规定对相关待遇进行享受。
(五)执法辅助人员的培训考核
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执法辅助人员要合理构建岗位责任、保密管理、绩效考核、学习培训等制度,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得到强化,并要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包括心理健康、岗位技能、法律知识以及思想政治等方面,以此来使执法辅助人员的履职能力以及职业素养得到提高。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加强辅助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当其培训合格后,可以发放相应的行政执法辅助工作证件,确保其能够持证上岗。同时,定期对辅助人员进行审验,当培训与考核结果不合格时,则禁止其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我国、省、市的规定,对行政执法辅助工作证件、臂章以及胸牌等标识进行制作,当无规定时则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对样式自行制定,但需明显区别开行政执法人员。当相关辅助人员离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其辅助工作证件、制式服装以及标识等进行收回[7]。
(六)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当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有效监督与指导辅助人员的工作开展,防止相关执法辅助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对辅助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并为其提供具体的查询服务,对投诉进行受理,健全违法违纪的通报制度,并接受社会方面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针对执法辅助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其遵章守纪、教育培训、行为规范以及工作绩效等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辅助人员岗位调整、奖惩以及续聘的主要依据。如果将考核结果纳入到解除劳动关系的考虑范畴中,并在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纳入相关条款。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辅助人员的分级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定期对相关执法辅助人员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使其岗位职责得到优化,对人员考核标准加以调整。对于具有显著成绩、突出事迹和工作表现的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具体规定对其进行奖励与表彰。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与管理办法中的条例相违反时,则需要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则依法退回到劳务派遣机构。在此过程中,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辅助人员时,应当确保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以及手续完备,而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与申辩[8]。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有效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为了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应当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并将其作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起完善的辅助人员管理体系,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的管理标准,有效约束和规范辅助人员的行为,以此来进一步提升我国行政执法工作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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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丹丹 长沙市城市桥梁隧道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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