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谭理 通讯员 黄军山 邓琼 李丹)“目前,长沙民办教育投资行情‘一多三少’,申请办学的多,懂教育的少,有实力的少,办公益的少,急需加强政策引导,改变这一局面。”3月19日,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审批信息发布及政策吹风会上,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处长刘凯希发布了长沙民办教育的发展现状和民办学校审批管理的政策思路,提醒社会组织和个人冷静理性投资办学,进而为当前民办教育投资过热的现象降温。
刘凯希介绍,截止到2018年底,长沙市共有基础教育学校1267所,其中民办学校48所,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分别为13所、18所、17所,另有职业高中(含高校中职部)学校30所。从区域来看,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和民办职业院校数量最多的均为长沙县,分别为11所和9所。
根据学籍注册系统统计,2018年,长沙市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在校生总数分别为62.2万人、25.8万人、14万人和11万人,其中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在校生分别为2.8万人、3.15万人、1.48万人和4.9万人,分别占同层次在校生总数的4.5%、12.2%、10.6%和44.5%。
“义务教育阶段,长沙有相当一部分民办学校主要依托公办学校资源办学,尽管形成了一定的办学规模,但很少有自主的特色品牌。”刘凯希表示,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重新修订发布以后,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规章。根据上级政策要求,结合长沙具体实际,下一阶段,长沙教育部门将考虑在民办学校审批政策上作适当调整,总体原则为坚持积极鼓励与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严格标准与合理规划相结合,坚持执行政策与尊重实际相结合。
据了解,在具体细则方面,今后将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实行准入限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社会组织禁止举办民办学校。对已在长办学、且所办学校条件不达标、年检不合格的学校的举办者实行从业控制。
对办学场地明确硬性要求。举办学历教育学校,原则上场地设施应当具有自有产权,除国有闲置资产外不得租赁办学。购买工业用地办学的,应当首先调整用地性质;租赁工业用地办学的,应当征得当地区县(市)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同意。租赁国有闲置资产办学的,应当与场地产权人签订协议,租赁期限不得少于6年。
对注册资本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实施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筹设时要实缴60%以上,正式设立时要实缴100%。
对规划布局合理性提出要求。设立民办学校应符合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布局。举办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征得办学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同意,并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支持办学的书面函件。
记者还获悉,未来长沙还将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办学情况评估或办学情况评估为不合格、连续三年年度办学情况评估为整改或没有实质性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实行强制退出。